摘要:中国哲学史上的“物”范畴和“器”范畴的含义与这两个范畴有着多变的命运。现代哲学不但应该把“(自然)物”和“器(人工物)”当作两个并列范畴进行研究,而且应该把“物理”和“器理”当作两个新的哲学范畴进行研究。“物”和“物理”“器”和“器理”问题的核心内容是殊相和共相问题。“物理”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自然物”自身的“规律”,而“器理”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器”的“规则”——“器的结构规则”和“制器用器规则”。这些主题与“发现”“发明”“创造”有着密切而复杂的关系。现代科学哲学、技术哲学、工程哲学要求我们从“发现”“发明”“创造”的视野对“物、器、物理、器理”问题进行新的解读和研究。
“物”和“器”,“物理”和“器理”,“发现”和“发明”“创造”,牵涉许多重要问题,本文着重从哲学范畴和名实关系视野进行一些讨论。全文分为三大部分:首先讨论“物”和“器”这两个范畴,然后讨论“物理”和“器理”这两个新范畴(兼及“规律”和“规则”这两个范畴),第三部分讨论这两组范畴与“发现”和“发明”“创造”的相互关系。
01 作为日常词语和哲学范畴的“物”和“器”
在我国先秦时期,名实问题是百家争鸣的热点之一。到了20世纪,西方哲学发生语言转向,语言分析方法成就不凡。虽然本文也使用语言分析方法,但本文更加欣赏“名实双分析加整合”的研究进路。以下先从作为日常词语的“物”和“器”与作为哲学范畴的“物”和“器”的对象和含义谈起。
(一) 作为日常词语的“物”和“器”及其日常语义与指称
“物”和“器”都是汉语中的常用词(字)。为免文赘,不讨论这两个字的源流和造字法问题。从传世文献和现代汉语用法看,“物”和“器”的日常语义和所指既有相通和相近之处,又有差别和不同之处。
在大量的古今汉语用例中,“物”的日常含义和所指都是既可指各种天然物(或曰“自然物”)又可指各种人工物(“器”),但一般又不对“自然物”和人工物加以明确区分。更具体地说,“物”的日常语义就是指多种多样的“自然物”和“人工(器)物”。这方面的用例很多,众所常见。
关于“器”(可译为英文artifact),其最常见的含义是指作为工具的“器”和作为用具的“器”。前者的用例如《论语·卫灵公》所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后者的用例如《老子》第11章云“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这两个含义的“器”所具有的共同含义和本质特征就是“器”有“人工性”。“器”是“人造物”而不是“天然(存在)物”。
《老子》中的“道”“有”“无”和《论语》中的“仁”“礼”“中庸”都“升华”成为了哲学范畴。可是,在《老子》一书中,“器”出现了12次,“物”出现了17次;《论语》中“器”出现了6次,“物”出现了1次。这两本书中的“器”和“物”虽然都还有引申义,情况并不简单,但这两本书中的“器”和“物”都只是日常词语,而未升华为哲学范畴。
(二)“物”和“器”之成为哲学范畴及二者在中国古代哲学范畴体系中的位置
在人类历史上,自然语言形成很早,而哲学理论在两千多年前才开始形成。哲学理论形成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哲学范畴的提出和形成。而哲学范畴形成的主要方法就是把日常词语“提升”(或曰“升格”)为哲学范畴的方法。由于哲学家在提出哲学范畴时往往并不拘泥于词语的日常含义而是常常会另有新定义和新解释,这就使那些作为哲学范畴的词语的含义与同一词语作为日常词语的含义之间出现复杂的相互关系。本文关注的“物”和“器”也是如此。
1.“器”之成为哲学范畴
《易传·系辞》首先提出:“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由此,“道/器”“形上/形下”成为了中国哲学体系中“一体两组”的重要范畴和理论框架。这个理论框架不但首次把“器”确立为一个哲学基本范畴,从而进一步丰富了中国哲学的范畴体系,而且将“道/器”与“形上/形下”纠缠在一起,从而将中国哲学的理论思维水平提升、推进了一大步。在《易传·系辞》之后,“器”就不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日常词汇,而是“升格”为一个哲学范畴了。
2.战国时期“物论”之显赫一时和“物”之成为哲学范畴
如果说战国时期“器”仅仅在《易传》中被“升格”为哲学范畴,那么,“物”这个词语的情况就大不相同了。
许多现代中国哲学家都认为,古代中国的哲学体系与肇端于古希腊的欧洲哲学体系有很大不同——中国哲学更偏重研究伦理问题,欧洲哲学更偏重研究外部物质世界的知识论问题。这种情况虽然早已肇始,但与后世比较起来,战国时期的中国哲学体系中,“物”的思考和研究受到了更多和更大的重视,其集中表现就是战国时期出现了关于“物论”的百家争鸣。
金德建早就指出,战国时期曾经提出了多种不同的“物论”:《大学》提出“格物”论,《庄子》提出“齐物”论,慎到提出“趣物”论,惠施提出“历物”论,公孙龙提出“指物”论,这就使“物论”蔚为大观,成为了先秦时期中国哲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这个理论形势和背景,我们应该承认“物”也成为了“当时的哲学范畴体系”的“成员之一”。
以上情况表明:在战国时期的中国哲学范畴体系中,“物”和“器”是两个并列的哲学范畴。
可是,在战国时期的哲学范畴体系中,“器”和“物”这两个范畴的状况和特点又有很大区别:前者由于只有《易传·系辞》一家独唱而显得孤掌难鸣,而后者由于众家各有新说而出现“物论”多声部合唱的争鸣场面;前者由于把“器”放在“道/器”“形上/形下”的“范畴系统和理论框架”中认识和分析,从而表现出了“更深刻的理论思维取向”和“更典型的哲学思维特征”,而后者——特别是在惠施“历物论”和公孙龙的“指物论(包括整个公孙龙学说)”中——更多地表现出了“运用初步的实证思维和语言逻辑方法”研究哲学范畴的方法论特征。
3.“物”范畴和“器”范畴在后世中国哲学范畴体系中的命运变迁
上文谈到,“物论”在战国时期曾经显赫一时,成为哲学领域的时代研究热点之一。可是,时过境迁,在汉代至清末的后世中国哲学体系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正如陈慧等所指出的那样:“后来学界对于‘物’逐渐失去兴趣,思想史研究也较少论及”,“应物之道逐渐淹没不传”。由于后世中国哲学家失去了研究“物论”的兴趣,后世的中国哲学范畴体系中的“物”也“失去户籍”,丧失了作为中国哲学重要范畴之一的地位。
在成为了中国古代哲学发展新阶段的宋明理学中,“理”“心”“气”“器”都是许多哲学家青睐的基本哲学范畴,而“物”却丧失了——至少是总体而言地丧失了——作为哲学范畴体系成员之一的地位。
另一方面,与“物”作为哲学范畴的“沦亡命运”不同,“器”在后世中国哲学体系中的状态和形势不再像先秦那样仅仅表现为孤家独唱、形单影只了。特别是在宋代及其后,由于“道/器”和“形上/形下”形成了“一体化纠缠状态”而使“器”这个范畴也受到愈来愈多的重视。
如果说《易传·系辞》仅仅推开了“器”范畴研究的大门,那么,宋明理学家在大门开启之后,就登堂入室了。在中国哲学史上,二程、朱熹、陆九渊、王夫之等人把对“器”范畴的认识推进到了一个新的水平。程颢云:“形而上谓道,形而下谓器,须著如此说,器亦道,道亦器。”朱熹说:“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又云:“凡有形有象者即器也,所以为是器者,则道也。”王夫之更提出“天下唯器”和“道者器之道,器者不可谓之道之器也”这两个前无古人的观点。
(三)“器”成为哲学范畴时发生的核心语义转变
在考察“道/器”范畴时,有一个必须特别注意之处:《易传·系辞》对“器”的核心含义作出了“新定义”,提出“形而下者谓之器”这个命题,把“器”提升为哲学范畴,不再以“人工性”,而是转变为以“有形性”来定义和解释“器”范畴的核心含义。
由于“形上/形下”“道/器”这个“一体两组”理论框架具有内在的理论优势,更由于后来二程、朱熹、王夫之等人在这个理论框架和研究进路上取得了重大的理论进展,“器”范畴牢固地占据了“成为中国哲学范畴体系成员之一”的位置。
在宋代之前的哲学范畴体系中,“道”是一个“拥有哲学范畴之王地位”的范畴,许多哲学家都承认“道”是居于最高地位的、独立无对的哲学范畴,正如《韩非子·扬权》所云:“道无双,故曰一。”可是,在宋代二程、明末王夫之等人的“道器”框架中,“道”不再是拥有“独立无对地位的哲学范畴”,因为“器”的“地位”空前“上升”,甚至达到了“与‘道’纠缠不可分”的“地位”,这实在是一个耐人寻味的新状况。
(四)由于“器”范畴核心语义转变而引发的多重吊诡
上文谈到,“物”和“器”都既可作为日常词语又可作为哲学范畴。从日常语言和哲学范畴相互关系的角度看,哲学家“无权力”也“无能力”改变日常词语及其用法,但哲学家完全“有权力”“有理由”和“有能力”“运用赋予日常词语以新语义和新解释的方法”而将其“升格”为“哲学范畴”。《易传·系辞》的作者正是运用这个方法把作为日常词汇的“器”“升格”为作为哲学范畴的“器”。
《易传·系辞》的作者可以“以一己之力”赋予“器”以“新的核心语义”和把“器”确立为一个新的哲学范畴,后世哲学家也可以沿循其哲学进路进一步发展对“器”这个范畴的哲学认识,但《易传·系辞》和后世哲学家“无权力”,也“不可能”改变作为日常词语的“器”和作为日常词语“物”的“日常核心语义”和“日常用法”,尤其是由于哲学家不得不使用日常语言和日常词语研究哲学范畴,这就导致作为哲学范畴的“器”与作为日常词语的“器”和“物”的“含义和相互关系”出现了以下堪称“三重吊诡”的现象和后果。
先谈第一个吊诡。《易传·系辞》在提出“道/器”“形上/形下”这个“一体两组”理论框架时,“抛弃”了“物”这个词语而“选择”了“器”这个词语作为“哲学范畴”,但在“定义”“器”这个范畴的核心语义时又“抛弃”了日常词语“器”的核心语义(“人工性”)而“选择”了日常语言中“物”的核心语义(“有形性”),于是,《易传·系辞》“道器框架”中的作为哲学范畴的“器”就成为了“在字形上选择了日常词语‘器’的字形”而“在语义上选择了日常词语的‘物’的语义”的“吊诡结合”。
但如此吊诡方式的选择和结合又绝不意味着后世哲学家在研究“道/器”和“形上/形下”问题时也会进行“吊诡式的哲学研究”。相反,人们看到宋代之后的哲学家在研究“道/器”范畴时“达到空前哲学高度的理论成果”。
再谈第二个吊诡。由于作为哲学范畴的“器”之“核心语义”大体上“等同于”日常词语中“物”这个词的语义,而没有“认真采用”日常语言中“器”这个词的语义,这就导致了一个出人意料的现象和结果:哲学家在“形上/形下”“道/器”框架中研究“道/器”关系时,其真正的和实质性的研究内容并不是研究“器(人工物)”,而是用“张冠李戴”的方法研究“物(有形物)”,就此而言,上文认为中国哲学范畴体系中的“物”在后世“丧失了”作为哲学范畴体系成员的地位,其实只是“字面正确”而已。因为宋明理学家在研究“道/器”范畴关系时,无论从他们的举例情况看,还是从他们研究的理论内容看,他们所研究的“器”范畴的语义“不同于”日常词语“器”的日常语义,而“相当于”日常语言中“物”的语义。例如,当王夫之说“盈天地之间皆器”时,他心里也明白他其实是在说“盈天地之间皆物”。
这就是说,宋明理学家在“道器”框架中研究“器”范畴时,并非“名(日常语义之‘名’)实一致”地研究“人工物之‘器’的哲学”,而是以“张冠李戴”的方式研究包罗万象的“万事万物之‘物’的哲学”,此可谓“第二重吊诡”。
最后谈第三个吊诡。在字面上,“器”“升格”为“哲学范畴”似乎是受到了空前重视;可是,就实质内容而言,由于把“器”范畴的核心语义从“人工性”转换为“有形性”,这就使得在研究“道/器”范畴时“真正丧失的主题”不是对有形性的“物”的专题哲学研究,而是丧失了对人工性的“器”的“专题哲学研究”。换言之,在字面上的“道/器”范畴“出场”后,从“实质语义”看,对“人工物”(也就是日常语义的“器”)的专题哲学研究反而真正被抛弃了,就此而言,可以认为“作为‘人工物’的‘器’”并未真正成为“哲学范畴”。此可谓“第三重吊诡”。
(五)现代社会和现代哲学要求把作为人工物的“器”“升格”为“真正独立的哲学范畴”
从语义和逻辑方面看,吊诡不是好事,就此而言,人们往往需要找到形成吊诡的“病灶”并进行合理的修正。
必须强调指出:把“器”“升格”为哲学范畴并不是错误,可是,在定义哲学范畴“器”的核心语义时“转换了‘器’的核心语义”——也就是“抛弃了‘人工性’这个核心语义”——却是一个“走向岔路”性质的错误。
许多古今哲学家都未能把“人工物(即‘器’)”“升格”为一个“独立哲学范畴”进行“独立专题方式的研究”,这是传统哲学体系的一个严重缺陷。现在,是到了必须尽快拨乱反正的时候了。为此,需要迈出的“第一步”就是要对“器”范畴的核心语义进行“第二次”核心语义转换:“回复”到把“人工性”——而不是“有形性”——作为“器”范畴的核心语义,以此开始对“现代哲学中的现代‘器’范畴”的新研究。
实际上,由于现代社会中人工物发挥了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刻的作用,现代哲学家也不可能继续对“器(人工物)”的哲学问题熟视无睹了。可以认为,以下几件事已经成为了人工物范畴——也就是“第二次核心语义转换”后的“器”范畴——在现代哲学范畴体系中“亮相出场”的标志。
事件一:20世纪60年代西蒙出版了《人工科学》一书。事件二:20世纪80年代于光远、陈昌曙等中国哲学家倡导了对“人工自然”的哲学研究。事件三:美国技术哲学家伯格曼在1984年出版《技术与当代生活的特点》中,提出了关于技术的“装置范式”(device paradigm)理论。此书也许可以看成是上述“事件二”与以下“事件四”的“中间环节”。事件四:荷兰哲学家自2000年开始推动“人工物双重性技术哲学理论”的研究。事件五:在21世纪初创始的工程哲学开展了对“造物”主题的研究。
以上事件表明:古代时期处于隐蔽状态或遮蔽状态的“器(人工物)”和“制器”主题在现代哲学中终于“亮出了自己的真语义和真面目”而“正式出场”了。
(六)现代哲学中“(自然)物”范畴的新定义与新解释
上文的分析指出,古代哲学那种把“天然物”与“人工物(器)”不加区分、混为一谈地进行研究的方法导致了许多错位和误解,现代哲学必须拨乱反正,把“器(人工物)”范畴当作一个“独立研究领域或主题”进行研究。在这种“新形势”和“新语境”中,“(天然)物”范畴是否还应该在“现代哲学范畴体系”中占据不可缺少的一席之地呢?答案是肯定的。无人可以怀疑,现代哲学在把“器”当作一个“独立”的哲学范畴进行研究的同时,也必须继续把“(自然)物”当作与之并列的哲学范畴进行坚持不懈、步步深入的研究。
在研究“物”范畴时应该注意,词语“物”的语义和所指,既可有广义亦可有狭义。广义“物”之对象和语义包括万象万事万物,它们可划分为“三大类”:自然物(天然物)、人工物(人工器物)和作为社会现象之事事物物(社会事物);而狭义“物”之对象和语义仅仅指第一类之天然物。需要申明:本文在研究“(天然)物”范畴时主要指狭义的“物”,也就是自然物。
02 作为哲学范畴的“理”与“物理”和“器理”
在中国哲学体系中,“理”也是一个重要范畴。从名实关系和语义交叉角度看,我们不但需要研究“理”范畴、“物”范畴和“器”范畴,而且需要研究“物理”和“器理”这两个新范畴。在研究“物理”和“器理”这两个新范畴时,我们需要同时重视运用陆九渊提出的“六经注我,我注六经”的方法和冯友兰提出的关于“照着讲”和“接着讲”的方法。本文以下就循此进路对“理”“物理”“器理”这三个范畴进行一些“重新讲”的讨论。
(一)作为哲学范畴的“理”
张岱年说:“《论语》及《老子》中无理的观念。”但战国时期,“理”已经成为一个广泛使用的哲学范畴。例如,《庄子·知北游》云:“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说。圣人者,原天地之美而达万物之理。”在《易传》《荀子》《韩非子》中也有许多以“理”为哲学范畴的用例。对于“理”的基本含义,《韩非子·解老》云:“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这就把“道”看作最高和最普遍的共相、规律性或普遍性;“物”或“器”是具体的个别性或殊相;而“理”虽然也表示共相或普遍性,但就共相或普遍性的程度而言,“理”所表达或概括的是“次于“”道”的共相或普遍性,大体相当于黑格尔关于“普遍—特殊—个别”“三分”中的特殊性。
宋明理学家在研究“理”范畴时不但提出了“天理“”理先气后“”心即理”等观点,而且提出“理一分殊”观点。朱熹说:“论万物之一原,则理同而气异;观万物之异体,则气犹相近而理绝不同也”,又说:“道是统名,理是细目。”但朱熹的这个“理一分殊”观点显然存在过于笼统和空泛的缺点。对于现代哲学研究来说,不能再笼统空泛地讲“理一分殊”,而要进一步提出“物理”和“器理”这两个新范畴,要讲“物理”和“器理”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种不同之“理”,要从科学哲学、技术哲学、工程哲学、科学史、技术史、工程史以及创新理论等多学科角度对其“接着讲”和“重新讲”。
(二)汉语词汇“物理”从日常词语到专业词语再到哲学范畴的演变
为分析和叙述的方便,同时更由于学理上的理由,我们可以把词语分为“日常词语”“专业词语”和“哲学范畴”三大类。而中文“物理”一词在发展史上竟然遍历了这三类不同的词语类型:先是作为日常词语的“物理”,继而成为作为专业词语的“物理”,今后还应成为作为哲学范畴的“物理”。
在战国时期,虽然“万物之理”一语可谓常见,但似乎尚未出现“物理”一词。有人认为“物理”一词最早出现在西汉贾谊的《新书·道德说》中。西晋杨泉撰写的《物理论》是第一本以“物理”为书名的著作。杨泉《物理论》的原书文本已经散佚,目前仅有辑本,虽可推知原本的内容概貌,但已经难以断定杨泉本人究竟怎样“定义”“物理”的语义。
明清之际的方以智著《物理小识》,倡言“质测”与“通几”的区别与联系,又言:“万历年间,远西学人,详于质测而拙于言通几。然智士推之,彼之质测犹未备也。”对于方以智关于“质测”与“通几”的认识,现代中国哲学史家多有很高评价,并且普遍认为“质测”的语义相当于欧洲传统的“科学”,“通几”的语义相当于欧洲传统的“哲学”。我们有理由认为,方以智此书代表了当时中国人——甚至直到鸦片战争时期的中国人——对“物理”一词认识的最高水平。但如果认真阅读此书并评价《物理小识》的“科学知识水平”,必须承认它与现代科学知识水平(以欧洲的哥白尼和牛顿的现代科学革命为标准)有“时代性差距”。方以智逝世于1671年,而牛顿在1665—1666年已经发现万有引力定律和发明微积分,虽然牛顿公布这些科学成果的时间又推后了一段时间,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断定:不但方以智,而且甚至直到鸦片战争时期,中国人都仍然站在“现代科学知识大厦”的“门外”。由于可以认为方以智《物理小识》一书达到和代表了中国古代对“物理”一语理解的最高水平,那么,进一步的结论就是:中国古代的“物理”一语——至少在方以智时期——尚未成为“(现代自然科学)专业词语”,而只能归属到“日常词语”类型之中。虽然应该承认其含义中确实也表达了“想要寻求某种一般水平的道理”的愿望和思想,却又仅仅是笼统、空泛和初步的愿望和思想。以上是中文“物理”一词的词语类型发展进程的第一阶段。
鸦片战争后,西方“各科”现代科学知识陆续传入中国。西方的physics被日译为“物理”后又输入中国,迅速成为现代汉语中表示“专业词语”含义的新术语。这个用于表示现代科学中“学科划分”中的physics(物理学)的“物理”,其具体语义和具体内容与中国古代汉语中的“物理”不可同日而语,这是“物理”词语类型发展的第二阶段。
1979年,钱钟书在《管锥编》中针锋相对地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只有德语适合研究哲学而汉语不适合研究哲学的观点。近来,更有中国学者讨论“汉语哲学”的意义和重要性,笔者也颇为赞赏这个哲学路向。
从“汉语哲学”角度看,现代汉语中不但出现了一个专业词语“物理”,而且出现了一个与之显现家族相似的专业词语系列:“心理”“生理”“病理”“毒理”“天体物理”“社会心理”,等等。面对现代汉语词汇库中出现的这个“X理”家族,笔者感到需要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性现象进行哲学分析和认识。
由于在这个作为“X理”的“专业词汇家族”中,“物理”是一个最常用、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科学专业词语”,尤其是这些所谓“X理”中“X”的语义皆可归属到汉语传统词语“物”的含义之中,于是,我们也就有理由尝试提出把“物理”“升格”为一个哲学范畴,使“物理”一词的词语类型发展到第三阶段。在这个阶段,现代汉语的“物理”一词的语义解释义项中,除原有义项“作为一门具体自然科学学科的‘物理学(physics)’”外,还需要再增加一个新义项:“作为哲学范畴,研究自然物的一般规律和现代自然科学内容的整体性特征。”
(三)作为哲学范畴的“物理”的核心语义和内容
如果说作为专业词语的“物理”实际上等同于物理学,那么作为哲学范畴的“物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含义和特征。(1)由于“物”的对象和内容表示“(所有的)自然物”,“物理”的语义也就要表示“(所有)自然物”之“理”,更具体地说,包括所有的自然科学学科所要探究之“理”。(2)从语义内容看,“物理”主要表达自然物和自然现象的“共相”,也就是“自然规律”(以下或简称为“规律”)。(3)所谓“物理”即“自然规律”的内容主要回答“是什么”的问题,在英语中,其内容往往表现为Knowing-that,在句子中常常表现为“名词性”的“句法成分”。(4)从功能发挥途径和条件看,作为“物理”的“自然规律”发挥作用的方式是“不令自行”的。例如,万有引力定律之“发挥作用”不需要通过有人发布命令的方式就已经发挥作用了,更具体地说,人们“不知道”某个自然规律绝不意味着这个自然规律就不起作用了。(5)“物理”以“因果性”和“因果律”为核心内容和本质。(6)从与人的关系看:“物理”不是人制定出来的,“物理”没有目的性,不具有“属人性”,对于其“导致的后果”,作为“物理”的“自然规律”是“不负责”的。
(四)作为哲学新范畴的“器理”的核心语义和内容
与“物理”升格为哲学范畴并列,“器理”也应该成为一个新的哲学范畴。
好像是要与“物理”唱对台戏,“器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含义和特征。(1)由于“器”主要表示人工物,“器理”主要表示人工物的“形成“”结构”和“功能”之“理”。(2)从词语对象和语义内容看,“器理”主要表达人类在技术、工程领域造物活动的“器之共相”和“造物和用物活动之共相”。由于“器”是人类造物活动的结果,所谓“器理”不但表示“器的结构规则”而且表示“器的制造和使用规则”,于是,“规则”就成为了“器理”的基本对象、内容和表现方式,这与“规律”之成为“物理”的基本对象、内容和表现形式“迥然不同”。总而言之,“物理”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自然物”自身的“规律”,而“器理”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器”的“规则”——“器的结构规则”和“制器用器规则”。(3)从作为“器理”主要表现形式的“规则”的主要内容和语言形式看,“规则”主要回答“怎么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动词或句子中的“动词性结构”;有关“规则”语义的英语语言形式往往表现为Knowing-how-to-do,也就是表现为“动词性“”句法成分”。(4)从功能发挥途径和条件看:“器理”的“规则”要能够发挥作用,其“前提”是“先被发明和先被制定出来”,然后,又要“有人遵循和执行规则”,这样才能使“规则”发挥作用,否则,“规则”就不能发挥作用,这也就是所谓“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5)从核心和本质内容看,“器理”以“目的性”为导引和“标准”,但同时也遵循而不是违反“因果律”。(6)从与人的关系看,作为“器理”的“规则”是人“发明“”制定”出来的。这就使得在这方面会出现许多重要、复杂、困难的新问题。由于作为“器理”的“规则”具有目的性、“属人性”和“为人性”,对于其“导致的后果”,作为“器理”的“规则“”必须‘负相应的责任’”。
03“物”“器”“物理”“器理”与“发现”“发明”“创造”的关系
本文第三部分讨论两个主题:先辨析“发现”“发明”“创造”的对象和语义,然后讨论它们与“物”“器”“物理”“器理”相互关系的几个问题。
(一)“发现”“发明”“创造”的对象、内容和语义
1.“发现”和“发明”是科学哲学和技术哲学领域中被严重忽视的主题
对欧洲思想史上“发明”含义的流变,吴红曾有较详细地考证并指出:“直到近代早期,人们都没有严格区分发明和发现”,“17世纪开始,发明和发现的使用开始分化,而到19世纪末的时候,文献中已经明显强调发明和发现的独立使用”。20世纪以来,日常语言中普遍都明确区分了“发现(discovery)”和“发明(invention)”。为免文赘,这里也不再考证汉语“发现”和“发明”的词义演变。
在现代社会中,“技术发明”是常见词语。德国技术哲学家德绍尔认为仅仅有康德的“三大批判”还不够,还应该再增加“第四批判”——“技术制造批判”。德绍尔又说:“发明是技术的核心。所有的事物(everything)如果不是可以还原为它,也是立根于其中。”但德绍尔很少有知音,“第四批判”云云,无人应和。
虽然“技术发明”理应成为技术哲学最核心的内容和最重要的主题之一,可是,就实际状况而言,“发明”的哲学研究反而成为了技术哲学领域“一个被严重忽略的主题”。与“技术发明”的状况类似,对“科学发现”的哲学研究也成为了科学哲学中一个被严重忽视的主题。
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现实意义看,“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都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科学哲学和技术哲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主题之一,科学哲学和技术哲学如果不尽快改变忽视研究“发现”和“发明”的哲学问题的现状,其前途是堪忧的。
2.对“发现”“发明”“创造”的对象和语义的若干哲学分析
对于“发现”和“发明”的核心对象、内容和语义,冯·卡门说过两句非常著名的话:“科学家发现已经存在的世界,工程师创造未曾存在的世界”。由于在工程师的“创造”活动中已经内蕴了“发现”活动,以下就对“发现”“发明”“创造(制造)”的核心对象、内容和语义进行一些简要分析。
应该强调指出:所谓“已经存在”的世界也就是“(自然)物”和“物理”世界。在这个“已经存在的世界”中有“两类不同的对象”等待人类去“发现”——作为殊相的“物”和作为共相的“物理”(“自然规律”)。
虽然人们在谈论“发现”时往往会仅仅关注科学家的“科学发现”,但从工程哲学——特别是“一般哲学”——视野看,人们更需要从广义的语境和语义理解“发现”的对象和含义。因为不但天文学家在射电望远镜中“找到”新天体是“发现”,而且旅行者在旅行中“找到”新水源、地质队在勘探中“找到”新矿藏、农民在庄稼地“找到”原先没看到的害虫、医生在诊断中“找到”了新病灶也都是“发现”。
从哲学视野看,“发现”的第一类对象乃是指对“作为殊相”的“物”(也就是“个别”的“物”)的“发现”。依据这种理解,我们甚至可以说:所有“在世界上存在的人”都在从事“发现世界”的活动。
如果说对于“作为殊相”的“物”,必须依靠人的感觉器官或有关仪器/设备(例如化验室的显微镜、军事望远镜、地质队的钻机)去“发现”,那么,“作为共相”的“物理”的发现——例如发现新的物理规律、化学规律——就要依靠抽象思维和科学研究方法去“发现”了。
以下再看“发明”的对象和语义。从哲学上看,如果把冯·卡门上述的第二句话与富兰克林关于“人是制造工具的动物”的观点结合起来,我们可以引申出一个新观点:人在本质上就是“广义”的“工程师”。
工程师和科学家是两种迥然不同的社会角色。与科学家的任务是要“发现”那个在本体论上“已经存在”的“物”和“物理”世界不同,工程师的任务是“发明”“创造”一个以往并“不存在”的“器”和“器理”世界。
应该注意,与“发现”的对象可以同时涉及“殊相”之“物”和“共相”之“物理”不同,“发明”活动只涉及“器”之“共相”,而“创造(制造)”活动涉及“器”之“殊相”。
对于“发明”一词的含义,已经有人明确指出:“我们发明的东西往往不是单个对象,而是生产某类对象的一般方法。”这也就是说,“发明”的对象是“共相”而非“殊相”(人们不说个别的殊相是“发明”出来的)。正因为如此,其他人才能够“学习”和“仿效”“被发明出来的器之共相”和“作为共相之制器方法”,进一步“制造(创造)”出“作为殊相之器”。
以上所述意味着:“器”之共相是“发明”的对象和结果,“器”之殊相是“创造”的对象和结果。
古希腊大哲柏拉图提出“理念”(英文译为idea或form,汉语译为“相”“理式”等)理论,认为有床的“相”在先,然后工匠才按照床的“相”“制造”出现实的床。对于应该如何解释柏拉图的“相”论,柏拉图本人已经先后看法不一,后世哲学家更是意见纷纭。现在,从现代技术哲学和工程哲学的角度,我们可以“重新解释”这个活动和过程:发明家先“发明”了“(某种)器”的“共相”(例如爱迪生发明了白炽灯的“共相”),然后工人按照作为“发明结果”的“‘器’之共相”“制造(也就是创造)”出作为“殊相”的“众多的”“个别的白炽灯”。“发明”活动涉及“器”的共相,“创造”活动(也就是“制造”活动)涉及“器”的“殊相”。
(二)“物”“器”“物理”“器理”与“发现”“发明”“创造”的关系
以上的语义分析已经涉及“发现”“发明”“创造”与“物”“器”“物理”“器理”的相互关系,由于这个问题具有非同一般的理论重要性与现实重要性,以下再从另外几个角度进行一些简要讨论。
1.从“物”“器”“物理”“器理”的“来源”看它们与“发现”“发明”“创造”的关系
以上所述实际上已经表达了一个观点:从“来源”关系看,可以认为,“物”和“物理”“来源于”——仅仅是“知识论领域和知识论语义”而非“本体论领域和本体论语义”的“来源于”——“发现活动”;而“器”和“器理”“来源于”——不但是“知识论领域和知识论语义”,同时更是“本体论领域和本体论语义”的“来源于”——“发明”“创造”活动。如果没有“发现”活动,人类就没有对“物”和“物理”的“知识”;而如果没有“发明”“创造”活动,就不但没有对“器”和“器理”的“知识”,而且连“实在”和“实是”的“器”和“器理”也都“不存在”。
从知识论角度看,“物”和“物理”世界是什么样子,其“所是”如何,乃是“发现”的结果。虽然不能认为“发现”的对象在“发现之前”的本体论意义上“不存在”,但这不妨碍我们可以“在知识论意义上”承认“物”和“物理”是“发现出来”的。
英国哲学家贝克莱曾经提出“存在就是被感知”。对这个观点仅仅进行本体论理解和解释,那确实是一种唯心主义观点。可是,如果从“发现”的角度对其进行新解读,并且承认“‘发现活动’与‘发现结果’的知识论世界”与“本体论的‘物’与‘物理’世界”存在差别,那么,贝克莱的观点就可以被修正和解释为“存在就是(可以)‘被发现’”,这就是一个可以被辩护的新观点了。
以上分析中阐述了一个重要观点:从“来源”看,“器”和“器理”世界与“(自然)物”和“物理”世界之间存在着深刻的本体论区别:前者是人类“发明”和“创造”活动的对象和结果,没有人类的“发明”和“创造”活动,“器”和“器理”世界就“不存在”和“不可能存在”;而“(自然)物”和“物理”世界在“被发现”之前“已经存在”。
如果从中国哲学家所惯用的“有”与“无”的范畴看“来源”问题,则所谓的“来源”问题就是“从无到有”的过程问题。
中国古代许多哲学家都对“无中生有”这个“命题”(《老子》第40章:“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情有独钟。现在,我们可以对“无中生有”有“新解释”了:“器”和“器理”世界,不但在知识论上,而且在本体论上,都是一个“无中生有”的世界;而“(自然)物”和“物理”世界只在知识论视野中是一个“无中生有”的世界,而不是一个本体论上“无中生有”的世界。从哲学上说,通过“发现”活动和过程,人类在知识论领域实现了从“关于物和物理的‘知识之无’”到“关于物和物理的‘知识之有’”;而更重要的是,通过“发明”“创造”活动,人类在本体论领域实现了从“器和器理世界之无”到“器和器理世界之有”的过程。
2.从“物理”和“器理”的表现形式、存在形态和功能发挥特点与途径看它们与“发现”“发明”的关系
上文已经言及“物理”和“器理”分别指有关“(自然)物”和“器”的共相或普遍性,但二者也存在重大区别:“物理”的“主要表现形式与存在形态”是“(自然)规律”,而“器理”的“主要表现形式与存在形态”是“器的结构规则(规范、标准)和制器、用器的规则(规范、标准)”。于是,“物理”和“器理”在表现形式、存在形态方面的区别也就成为了“规律”和“规则”的区别。
从哲学角度看,“规律”和“规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共相或普遍性,二者有不同的“功能发挥方式与途径”。
在汉语——特别是古代汉语——中,“理”可为名词,亦可为动词(例如《韩非子·和氏》:“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宝焉”)。这个状况反映到关于“理”之“共相”的语义中,所谓“理”就既可为“表现描述性内容”之“理”又可为“表现规范性内容”之“理”。“规律”是“表现描述性内容”之“理”,而“规则”是“表现规范性内容”之“理”。
与“物理”和“器理”分别以“规律”和“规则”为主要表现形式和存在形态“相互呼应”,“物理”和“器理”在“功能发挥方式与途径”方面也迥然不同。
《荀子·天论》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又说:“天不为人之恶寒也辍冬,地不为人之恶辽远也辍广。”这个“天行之常”就是“(自然)规律”。“自然规律”发挥功能的特点和途径是“自发自在性”“无目的性”和“不令而行”的——规律不需要国家或权威发布有关命令就“自行发生功能”了。人们可以“发现”自然规律,可是,“发现”活动绝不是自然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在没有被发现的情况和条件下,规律也要“自发自在自行地发挥作用”。
可是,对于“规则”来说,其“功能发挥特点和途径”就完全不同了——因为世界上本来并没有“规则”存在,在那种情况下,自然也就无所谓“规则”发挥作用问题。所有的“规则”都是根据“一定的需要和目的”而“发明”出来的。现代社会中,在“发明”出“器的结构规则和制器、用器的规则”之后,从法律和社会学方面看,还需要“有关机构”通过“‘设立规则(规范)’的程序”,才能“设立和发布”“成文的规则”,进一步还要有“遵循规则”的过程,“规则”才能发挥作用,否则就无所谓“规则的功能”可言。由此看来,“规则”发挥作用的方式和途径中需要有“三个环节”:首先要有“规则”的“发明”环节,其次要有“规则”的“设立(制定和发布)”环节,第三要有“遵循规则”的环节。这“三个环节”也就是“规则”“实际发挥作用”的“三个条件”——“三个条件”中如果缺少了任意一个,“规则”就难以发挥“实际作用”。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众多哲学教材中,大多都关注了“自然规律”的客观性,特别是关注了自然规律“不令而行”的功能发挥方式,却很少有哲学教材把“规则”当成与“规律”并列的哲学范畴,鲜见有人研究“规则”的功能发挥过程和条件问题,这种状况是必须尽快改变的。
康德提出“人为自然立法”,颇有惊世骇俗的影响。如果将其解释为人在“物理”领域,即自然科学领域为“自然规律”“立法”,难免有荒谬之处;但如果将其解释为人在“器理”领域即工程和技术领域“立法”(即“制定”有关“规则”),则不但可以在理解康德哲学中的这个“人为自然立法”命题时“另辟蹊径”,而且可以在技术哲学和工程哲学领域“另立新语义和新语境”。
3.从“物”和“器”的“自在性”“自主性”“人工性”“属人性”看它们与“发现”“发明”“创造”的关系
与“物理”和“器理”着重于表达和表现“共相”“共性”“普遍性”不同,“物”和“器”着重于表达和表现“殊相”“个性”“个别性”。
“器”与“(自然)物”是两类不同的殊相:“器”是人的物质创造活动的结果,是人的“有目的”的“发明”“创造”活动的结果,没有人的“发明”“创造”活动就没有“器”的“存在”,“器”是“人造的”“人工的”“属人的”“存在”;而“自然物”却是“独立于人”的“自在存在”“天然存在”。自然物虽然也可以与人发生知识论关系,成为“发现”的对象,但这绝不构成否认“(自然)物本身”在“被发现之前”就具有自身的“自在性”和“自主性”的理由。“器”和“自然物”的这种区别是“本体论性质”的区别。
“意志”是一个与人的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概念,由于“发现”“发明”“创造”都是人的活动,就此而言,它们都必然渗透着人的自由意志。可是,在这三种性质和特征不同的活动中,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方式”和“自由意志的空间范围”是绝不可“混同看待”的。
在“发现”活动和过程中,科学家不能依靠自己的“自由意志”想发现什么就发现什么,旅行者不能依靠自己的“自由意志”想在什么地方发现水源就在什么地方发现水源。对于“发现”会有什么结果,科学家和旅行者显得“十分被动”,因为“自然物”具有“自在性”和“自主性”,这是一个没有“融入科学家和旅行者的自由意志”和“不受科学家和旅行者自由意志的支配”的世界。可是,发明家和工程师在“发明”“器”的“共相”和“创造”“殊相之器”时,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而预先设定“发明”的“目标”和决定“制造”的“目标”。就此而言,在“发明”“创造”活动中,人的“自由意志”拥有巨大的“可能性空间”,其最后实现的“器世界”是一个“结合与融汇了发明家和工程师的自由意志的‘器世界’”。
波普尔提出了著名的关于三个世界的理论,认为“(自然)物”世界构成世界1,人的精神世界构成世界2,“客观知识”世界(也就是人的精神创造的世界)构成世界3。波普尔重视人的精神创造活动,却完全忽视了人的物质创造活动。由于“器”的重要性甚至还要超过世界3,我们也就有理由把“器”世界单独“划分出来”而称之为世界4。如果说几十万年前的“北京猿人”主要生活在“(自然)物”世界中,那么环顾当今的世界,现代人主要生活在“人工物”世界也就是“器”世界之中。我们不但需要重视世界3,而且需要更加重视那个作为世界4的“器”世界的“来源”“意义”“功能”和“发明”“创造”问题。
在哲学史上,唯物主义是一个悠久的传统。旧唯物主义有一个严重缺点:只注意对世界1(也就是“自然物”世界)的研究而严重忽视了对世界4(也就是“器”世界)的研究。
马克思说:“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对这种心理学人们至今还没有从它同人的本质的联系,而总是仅仅从外在的有用性这种关系来理解。”在世界哲学史上,马克思主义哲学首次把对“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也就是“器”世界)的研究放在了哲学理论体系的核心地位上,这是哲学领域的一个真正革命性的进展。
以往的“旧唯物主义”哲学和唯心主义哲学在许多方面争论不休,可是,在忽视和贬低对“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进行哲学研究这个方面,二者却又毫无二致。这就导致哲学领域中有关“器”世界的“哲学研究遗产”异常薄弱。而另外一个令人遗憾之处是,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建立之后,对“器”世界的哲学研究也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如今,现实状况和理论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再也不能忽视对“(自然)物”“器”“物理”“器理”“发现”“发明”“创造”问题的哲学研究了,希望本文能够成为推动这个领域的哲学研究的引玉之砖。
作者:李伯聪
来源:哲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