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宋朝政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药储藏机构和安全监管措施。其中中央医药行政管理机构主要为翰林医官院(局)和太府寺药案,是朝廷建立的最高医疗行政管理机构和医药管理机构。皇宫御药的制造与储藏机构有翰林医官院、御药院、尚药局,官府药库有香药库、珠玉香药库、药蜜库、后苑东门药库、寄桩库、熟药库等,专门储藏皇帝和朝廷所需的各种名贵药材和成药等。朝廷设立的市易务卖药所、收买药材所、太医局熟药所、和剂局和惠民局等,主要负责官府药局中药材的采购和成药的生产与销售等,同时也肩负药材、成药的储藏。宋朝地方州府和南宋时期设立的总领所、都统司、安抚司惠民局,一方面负责地方州府军监、所、司所需药物的生产与销售,另一方面也是地方医药的保管场所。泉州、明州、广州、登州等地设立的市舶司,负责海外药材的登记、辨验、保管与押运进京等。为了保证药物质量安全,宋朝政府对医药储藏制定了保管、库存、登记、毁弃等制度,严格执行药物入库和出库检查,严厉打击盗窃、伪造、冒用和盗卖官府药物的非法行径。
中国古代关于医药的名称有不同的称呼,主要有“医药”、“药品”、“生药”、“熟药”、“成药”、“毒药”等,其概念、种类和涵义不尽相同。其中“医药”一词出现于战国时期,其涵盖的范围最为广泛,既包括药材、饮片和成药,也包括生药、熟药、成药、草药、木药、石药、兽药、毒药等其他特种药物,以及宋代文献中使用较广的“生药”(指药材)、“成药”(指成品药)、“熟药”(指成药)、“丸散”(指成药)、“药品”(指药材和成药)等。为了应对战备和突发灾害,历代政府大多实行了医药储备制度,建立专门的机构储藏各种医疗物资。医药安全监管是中国传统医学的一大特色,也是政府治理医学的重要体现,包括医药监督法律法规制定,药材质量辨验,成药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内容。宋代建立了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医药储藏机构,规定太府寺、和剂局、惠民局、香药内库、香药外库、香药榷易院、药蜜库、市舶司和地方州县等负责不同种类药物的保管、库存、登记、毁弃,以及采取必要的储藏、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冻等措施,以保证药物质量安全。同时,宋朝政府严格执行药物入库和出库检查,严厉打击盗窃、伪造、冒用和盗卖官府医药资源的非法行径,标志着宋代医药安全监管已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学术界对宋代医药的生产与经营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如韩毅、史继刚、张玲睿、杨小敏、唐廷猷等,探讨了官府药材的加工和成药的生产、销售与应用等。然而,由于史料的分散,目前有关宋代医药储藏与安全监管措施的研究尚显薄弱,仍有进一步深入探讨之必要。本论文将重点探讨宋朝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的创建与国家医药储备制度、宋朝中央医药机构中的医药储藏与管理措施、宋朝官府药局中的医药储藏与管理措施、宋朝地方机构的医药储藏与管理措施、宋朝医药储藏与安全监管的特点和局限等内容,揭示官府医药储藏机构在药物保管、库存、登记、毁弃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宋朝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的创建与国家医药储备制度
翰林医官院(局)和太府寺药案,是宋朝政府建立的最高医疗行政管理机构和医药管理机构,在医药生产、销售、储备和销毁等安全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翰林医官院,不仅是朝廷重要的配方和制药机构,而且也是重要的医药保管机构,储藏有各种名贵药材、药物,以供皇帝随时赐散。北宋前期和中期,朝廷一方面命令翰林医官院编撰官修医学著作和校正前代医书,另一方面又派遣医官向诸路州县、军营和发生疫情的地区颁赐翰林医官院制造的各种药物,包括汤药和以丸、散、膏、丹为主的成药等。如大中祥符二年(1009)夏四月,河北安抚司上奏:“北界人多病腮肿死,边民稍南徙避疫。”宋真宗“诏医官院处方并药之”。宋仁宗天圣年间,官修《天圣令》卷二六《医疾令》明确规定:“翰林医官院每岁量合诸药,至夏遣内侍于诸门给散。”
宋朝政府建立了完善的医药储备制度,由专门机构储藏诸路州县进贡的药材和国家药局生产的成药,一般用于皇帝向大臣、武将、士兵、太学、修河处所、少数民族首领等赐药,或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和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皇帝诏旨紧急调用药品,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通常由尚书省户部、枢密院、内侍省、翰林医官院(局)、太医局等奉旨派医赐药,所用药物由翰林医官院、和剂局等机构支付。
二、宋朝中央医药机构中的医药储藏与管理措施
宋朝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医药保管机构,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作为储备药物,满足皇帝赐药和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翰林医官院、御药院、尚药局既是宋朝皇宫重要配制药物的机构,而且也是宫廷御药保管与储藏之地。官府药库有熟药库、香药库、珠玉香药库、药蜜库、后苑东门药库、寄桩库等,专门用于储藏各种药材和成药等。其中熟药库,监当局名,宋初置,是储藏各种成药的药库,熙宁九年(1076)五月罢,其职事归太医局熟药所。
三、宋朝官府药局中的医药储藏与管理措施
宋朝官府药局,主要指宋神宗时期设立的市易务卖药所、太医局熟药所,宋徽宗时期设立的收买药材所、医药和剂局、医药惠民局,主要负责药材的采购、加工和成药的生产与销售。南宋时期沿置,仍设惠民和剂局、太平惠民局,新设收买药材所和辨验药材官。其中药材所负责收购和剂局所需各种药材,和剂局负责收集名方、编撰局方著作和制造各种饮片、成药,惠民局负责销售和剂局制造的各种药材、饮片和成药等药品。宋代的官药,如“熟药圆散,生药饮片”,大多依据朝廷编撰的方书制作而成。
宋朝的官府药局,其职能一方面是生产和销售熟药所或和剂局制造的药材与成药,另一方面也储藏了大量的药材、饮片和成药等物资。为了保证药材、饮片和成药的质量及安全,宋朝政府对官府药局中储藏的各种药物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官府药局印记标识、责令杂买务等机构收买和剂局所需上等药材、设立“辨验药材官”负责辨识药材真伪、完善和剂局医药生产程序、制定陈损旧药销毁制度等。
四、宋朝地方机构的医药储藏与管理措施
宋代地方诸路州府也建立了相应的药局,称熟药所、医药惠民局或太平惠民局,负责药品买卖。同时,朝廷给地方州府划拨了专门的合药钱,“委长吏选官合药,以时给散”;或从市易务中卖药储藏起来,以备地方用于疾病防治。南宋时期沿袭了北宋的政策,京城杭州和诸路州军不仅每年制造药品,而且储备了大量的药品,并依朝廷法令散给当地患病军民。此外,某些偏远州府也设置了药物保管与销售机构。如淳熙元年(1174)三月十日,京西运判胡仰上奏:“襄阳居民繁多,乞下本路常平司置药局一所,依免役令,以抵当务官兼,计置药材,修制出卖。”宋孝宗“从之”,准许京西南路常平司创建襄阳药局,购置药材,制造药品出卖。
南宋时期,朝廷设有淮东、淮西、湖广、四川四个总领所,总领财赋、军马钱粮,为“御前诸军”提供军需物资和药品。在四个总领所中,宋代文献明确记载淮东、淮西设有惠民药局、赎药库,负责为当地驻军提供药物。湖广总领所是否设置此两机构,文献记载不详。四川总领所设有赎药库。
五、宋朝医药储藏与安全监管的特点和局限
为了保证医药储备和流通安全,宋朝在医药储藏管理制度方面建立了陈损旧药质量监管与销毁制度、毒药质量监管与销毁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等安全监管措施,因而取得了重要的成就,呈现出了鲜明的时代特征。从宋朝官修《宋刑统》、《天圣令》和历代皇帝诏令中可知,宋朝政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药监督管理措施,重视规范药物名称、性味、规格、数量、出产地域、炮制过程、主治疾病、服法用法等,建立了药材、药品检验登记制度和陈旧药品销毁等措施,查验和剂局交付惠民局药品的检验和安全程序,并在药品上标注“和剂局之记”标识。这些措施对于保证官府医药质量、储备和流通安全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也应该看到,宋朝医药储藏与管理制度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和不足,主要表现为统治阶级内部某些官吏的贪婪、腐败和渎职行为,使得朝廷设立的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和医药储藏机构在运行数十年甚至百余年后,逐渐演变成“盈利”的机构,普通民众越来越无法从中获得实惠。如掌管和剂局、惠民局、太医局、药材所等职事的太府寺丞,“不暇究心职业”,大多不熟悉药政业务,任满调往他处。某些局吏、药生盗窃医药物资、盗卖名贵药材、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和贩卖假药、劣药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官药的质量,而且也破坏了国家医药储藏制度。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某些“街市货卖熟药之家”或“市井营利之家”,往往铤而走险,“多用假药”,或“撰合假药,伪造帖子、印记作官药货卖”,严重干扰了国家医药储藏制度的运行。
六、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医药储藏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宋朝政府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医药储备制度。其中翰林医官院(局)和太府寺药案,是宋朝建立的最高医疗行政管理机构和医药管理机构。皇室御药储藏机构有翰林医官院、御药院、尚药局等,掌皇帝所需各种药物的保管。官府药库有熟药库、香药库、珠玉香药库、药蜜库、寄桩库等,专门用于储藏皇帝和朝廷所需的各种名贵药材和成药;后苑东门药库储藏了大量野葛、胡蔓、鸩等毒药,宋徽宗年间被罢废。官府药局不仅“研制和新创了许多新方剂”,而且和剂局、惠民局、药材所中也储藏了大量的药材、饮片和成药等。宋朝政府制定了详细的医药安全监管措施,对库存药物实行陈损旧药质量监管与销毁制度、毒药质量监管与销毁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等,因而在医药的保管、库存、登记、毁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本文原文刊于《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7卷第6期,第45—59页
作者简介:韩毅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